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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y948-快訊-運彩條例修正案三讀 銷管費用採實體、線上雙軌制
立法院院會今日(30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銷管費用採實體、線上雙軌制,實體通路的銷管費用為12%,線上通路銷管費用為10%,差額的2%列為盈餘挹注運動發展基金。
教育部表示,第2屆運動彩券發行將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屆期,即將辦理第3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公告作業,因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1條規定,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為辦理運動彩券的銷售,除透過經銷商外,得利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鑑於網路時代來臨,各式網路平台日漸興起,民眾消費習慣轉往線上通路的占比也隨之成長,可能壓縮實體經銷商營運空間,適度檢討實務運作方式確有必要,以利未來運彩永續發展,爰本次修正草案係檢討改善現行運動彩券發行銷管費用合理分配,並保障經銷商權益。
其中有關合理分配銷管費用(第7條),由於實體通路與線上通路成本不同,為合理分配銷管費用,採雙軌設計,線上通路銷管費用為10%,差額的2%列為盈餘納入基金,做為體育運動推展之用,挹注運動發展基金,完善運動員照顧措施,以符運動彩券創設之目的。
保障經銷商參與第3屆運動彩券遴選資格權益(第10 條)部分,考量部分經銷商因疫情期間無法營運而自行停業致取消經銷商資格,為保障其參與遴選權益,修正本條文字為「或於運動彩券發行期間曾為運動彩券經銷商為限」,俾使運動彩券發行期間曾為經銷商者均得參與經銷商之遴選,且考量遴選公平性,屆時,凡符合發行機構遴選規定,有意參與經銷商遴選者,仍需提出曾任經銷商的佐證文件(如經銷商證等)以供查核,以免衍生發行機構行政作業困擾及爭議。
另外,現行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為辦理運動彩券銷售,除透過經銷商以實體方式銷售外,未來也得以線上通路方式銷售運動彩券,實務上,發行機構建置資訊系統,供線上通路會員下注,經銷商得配合發行機構推展及招募會員,為讓整體發行業務切合現行運動彩券實務運作,因此增訂經銷商得在發行機構資訊系統下,參與招募會員。
教育部次長兼體育署代理署長林騰蛟表示,運動彩券發行即將邁向下一階段,相關新制也會在第3屆運動彩券發行期間落實,後續辦理第3屆發行機構遴選,將參酌第2屆實務運作經驗,就銷管費用中發行機構合理成本與報酬、經銷商實體銷售佣金、線上通路日趨成長對實體通路影響及經銷商協助招募會員合理回饋機制等通盤研議,並對實體經銷商營運照顧等做合宜規劃;另外也會要求廠商於發行企劃書中提出經銷商照顧回饋獎勵及保障輔導機制的具體策略及作法,秉持基金共享原則,創造最大公共利益,建構政府、發行機構、經銷商三方夥伴合作多贏,以達成運彩之永續發展,兼及振興體育、照顧運動人才與促進社會公益之目的。